(2017)川0903执恢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温清跃、温福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清跃,温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恢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法定代表人:王文仲。被执行人:温清跃,男,汉族,住蓬溪县。被执行人:温福忠,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温清跃、温福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26日以网络竞价的方式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温清跃名下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城区的住宅,买受人胡延超以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温清跃名下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城区的住宅所有权归买受人胡延超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延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延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解除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以(2017)川0903执146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 彦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