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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恝辉与张国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恝辉,张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李恝辉,男,生于1985年11月19日,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张国龙,男,生于1988年12月2日,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李恝辉与张国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恝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1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