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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320、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贵章、谷丽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章,谷丽莎,许乐辉,黄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320、3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贵章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东乡县。申请执行人谷丽莎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许乐辉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被执行人黄艳芳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贵章、谷丽莎与被执行人许乐辉、黄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许乐辉、黄艳芳所有的抵押登记××于××绿地××都会××大厦写字楼××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3]22080;洪土国用登高2011第D021号};2017年9月30日买受人应兵(身份证号码:)以206.5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在南昌市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写字楼1708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3]22080;洪土国用登高2011第D021号}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应兵(身份证号码:)所有。二: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应兵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应兵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凌波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乐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