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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宜昌宇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宇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1183号原告宜昌宇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经贸区江汉大道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93252733T。法定代表人杨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周杨,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3542C。法定代表人李元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宇宏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宇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宇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宇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原告宜昌宇宏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