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3执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太菊、黄河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太菊,黄河贵,攀枝花市得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川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太菊,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河贵,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得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黄河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金川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黄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可,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罗太菊申请执行黄河贵、攀枝花市得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川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太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32171元,执行费317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河贵、攀枝花市得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川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可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对发现的可供执行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得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罗可所有的房子和车辆也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对其所有的攀枝花市九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已采取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金川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早已没有经营。被执行人黄河贵经传唤也拒不到庭。本院已经上诉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也认可,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64248元,执行费317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亮执行员 沙昀川执行员 欧阳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