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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6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明、李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李偲,孔经伟,许贤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偲。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山东鹏程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经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贤容。上诉人张明、李偲因与被上诉人孔经伟、原审被告许贤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张明、李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孔经伟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明、李偲撤回对被上诉人孔经伟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张明、李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宿 敏审判员 张 坚审判员 刘圣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鹃赵彩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