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雷、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安玉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冀1102执保1019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邓庄乡北苏闸村。法定代表人:安玉帅,经理。被执行人安玉帅,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安玉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86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