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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宁与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全光明、李春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宁,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全光明,李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460-1号申请执行人陈宁。被执行人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全光明。被执行人李春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宁与被执行人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全光明、李春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全光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光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长安区支行营业室(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22921.2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