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4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文泓申请执行谭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泓,谭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泓,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谭光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在刘文泓申请执行谭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光明应当履行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虽与他人合资修建商品房屋,但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刘文泓申请执行谭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实现债权总额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