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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根梅与宋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梅,宋国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628号原告李根梅,女,汉族,1974年1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庆祥,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国涛,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根梅诉被告宋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根梅负担。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