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魏利元与何爱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爱初,魏利元,马成华,马成秋,马成斌,马忠才,马忠友,马忠富,刘春秀,张清芝,马春华,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何爱初,男。申请执行人魏利元,女。申请执行人马成华,男。申请执行人马成秋,男。申请执行人马成斌,男。申请执行人马忠才,男。申请执行人马忠友,男。申请执行人马忠富,男。申请执行人刘春秀,女。申请执行人张清芝,男。申请执行人马春华,女。申请执行人马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利元、马成华等11人与被执行人何爱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爱初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在依法进行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何爱初申请撤回异议是其对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何爱初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剑新审 判 员 吴燕燕代理审判员 龚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祺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