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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成皓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皓,乔世斌,李爱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522号申请执行人孙成皓。被执行人乔世斌。被执行人李爱滨。申请执行人孙成皓与被执行人乔世斌、李爱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15)昌民(商)初字第1176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孙成皓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20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乔世斌、李爱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其中乔世斌的银行账号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被执行人乔世斌名下无房产、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爱滨名下无房、无股权登记信息,我院于2017年7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李爱滨名下车牌号为×××的���辆。我院已将被执行人乔世斌、李爱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1050元,已执行0元,尚有51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成皓释明被执行人乔世斌、李爱滨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孙成皓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乔世斌、李爱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成皓发现被执行人乔世斌、李爱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慕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