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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瑞长、武瑞东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瑞长,武瑞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民终4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瑞长,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媚,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瑞东,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敏,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成安县。系武瑞东女儿。上诉人武瑞长因与被上诉人武瑞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瑞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媚、被上诉人武瑞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瑞长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武瑞东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根据邯郸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邯科咨询中心[2015]科鉴字第11号鉴定书,认定被上诉人武瑞东东屋裂缝是上诉人武瑞长盖房挖地基所致,明显错误。其不具有鉴定资质。2、河北正通会计事务所作出的冀正通会法鉴字[2016]009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房屋损失的证据。武瑞东辩称,1、鉴定书是合法的,是通过中院摇号选择的鉴定机构;2、鉴定的时候,通知对方了,其故意不到场。武瑞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武瑞长对武瑞东的宅基地和房屋财产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武瑞长赔偿因侵权给武瑞东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36453.35元并判决武瑞长承担鉴定费32000元;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武瑞长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武瑞长和武瑞东系东西邻居。2009年武瑞东建东屋陪房一层。2013年武瑞长盖北屋挖地基时,因武瑞长把双方的灰界挖掉,双方产生纠纷。后武瑞长盖北屋半地室下一层、上下二层。武瑞东发现其东房屋东墙出现裂缝。经村委会调解无果。2015年6月9日,武瑞东向一审法院提出对房屋墙体裂缝原因进行鉴定和房屋裂缝的赔偿进行评估,不同意和武瑞长协商鉴定机构,要求法院指定。2015年10月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邯郸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房屋的裂缝原因进行鉴定,邯郸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邯科咨询中心【2015】科鉴字第11号鉴定意见书:武瑞东房屋裂缝是由武瑞长建房开挖基槽引起。该鉴定鉴定费为12000元。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正通会计事务所对房屋��损失进行鉴定,河北正通会计事务所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冀正通会法鉴字【2016】009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报告:武瑞东房屋加固鉴定36453.35元。该鉴定鉴定费为2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武瑞东房屋的裂缝是武瑞长建房开挖基槽引起的,武瑞长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武瑞东请求武瑞长赔偿房屋损失36453.35元并承担鉴定费3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因该案系房屋损坏侵权,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在本案不能同时适用,武瑞东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1、武瑞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武瑞东房屋损失费36453.35元;2、武瑞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武瑞东鉴定费32000元。3、驳回武瑞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元由武瑞长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称邯郸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问题。邯郸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属于法院系统确定的鉴定机构名录范围内并经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示的鉴定机构。目前该机构仍然在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录范围内,《鉴定书》上的鉴定人员也具有鉴定资格证书,并且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上诉人的质询。同时,该机构出��《关于对成安县武瑞东房屋质量受损案鉴定意见书质疑的答复》证明对其鉴定范围和资格进行说明,证明该机构从事工程技术鉴定业务符合规定。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有提交该机构被取消鉴定资质的证据。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河北正通会计事务所作出的《冀正通会法鉴字[2016]009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判决依据的问题。该《鉴定报告》是河北正通会计事务所根据邯郸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人员的意见出具的,河北正通会计事务所评估人员也出庭参加质询解答上诉人疑问。虽然上诉人不予认可,但上诉人也未提交足以推翻该意见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主张河北正通会计事务所作出的冀正通会法鉴字[2016]009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判决依据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武瑞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武瑞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贾梅录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新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