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刘某某、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996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江峰,系咸阳市吴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贺露露,系咸阳市吴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晁某,男。被告刘某某,男。被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苏家寨。法定代表人郭行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3565036X。负责人黎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彬,系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晓菲,系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刘某某、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