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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威宁震丰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范慧军申请执行李永超、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慧军,李永超,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642号申请执行人:范慧军被执行人:李永超被执行人:王辉本院在执行范慧军申请执行李永超、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6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志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