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俊渤、张静等与杨世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渤,张静,杨世青,田锡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412号原告朱俊渤。原告张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景者、高航宇,河北冀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青。被告田锡娥。本院受理原告朱俊渤、张静与被告杨世青、田锡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朱俊渤、张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世青、田锡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渤、张静撤回对被告杨世青、田锡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原告朱俊渤、张静承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泊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