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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俊渤、张静等与杨世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渤,张静,杨世青,田锡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412号原告朱俊渤。原告张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景者、高航宇,河北冀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青。被告田锡娥。本院受理原告朱俊渤、张静与被告杨世青、田锡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朱俊渤、张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世青、田锡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渤、张静撤回对被告杨世青、田锡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原告朱俊渤、张静承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泊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