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隋大勇与冯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大勇,冯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隋大勇,男,1973年04月21日出生,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冯岩,女,1975年01月1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大勇与被执行人冯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冯岩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隋大勇人民币70,000.00元,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冯岩承担,被执行人冯岩将执行款汇入方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账户且已交付申请执行人隋大勇,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