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开英、福建省武平县金鸽白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开英,福建省武平县金鸽白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谢开英,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平县金鸽白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120635-8,住所地武平县岩前镇西岗。法定代表人林春芳,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谢开英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平县金鸽白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905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经向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福建省武平县金鸽白水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已经吊销;经向武平县××××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福建省武平县金鸽白水泥有限公司坐落于武平县××××村,但该公司已停止生产多年,生产线均已被拆除,该公司已经不存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涉及未履行标的款2130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4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