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无棣县佘家镇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吴宝明、陈永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县佘家镇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吴宝明,陈永康,吴宝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3298号原告:无棣县佘家镇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佘家镇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梅军,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宝明,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陈永康,男,1947年5月30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被告:吴宝臣,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现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学辉,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棣县佘家镇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吴宝明、陈永康、吴宝臣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县佘家镇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无棣县佘家镇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李 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秀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