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806号原告:曹晓丽,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被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潜山路1469号。法定代表人:章理中。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晓丽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龚 磊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