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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忠财、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财,王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2067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河镇。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忠财,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安口镇。被告:王浩,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安口镇。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忠财、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缓交),由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丹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鑫—4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