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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异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陈伟林、江威与李文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林,江威,李文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异256号异议人(案外人)陈伟林,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何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威,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何学兵,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继秋,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文娣,女,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江威与李文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陈伟林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与李文娣于2014年8月12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家庭财产折现后,女方分得50万现金,在婚姻期间购买的位于顺德区××镇××路××号保利上城2栋2303房(下称2303房)则归异议人享有。之后,异议人多次向李文娣支付离婚款,截止2016年4月5日,异议人向李文娣支付的离婚款共计55.05万元。自双方离婚至今,2303房一直由异议人占有居住,该房的银行按揭贷款、物业水电等费用也由异议人单独支付。异议人多次要求李文娣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均未果。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停止对2303房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辩称:异议人与李文娣签订的《离婚协议》只对其二人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异议人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全额支付离婚款,按照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应当归李文娣所有。该借款纠纷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李文娣未按生效判决清偿债务、李文娣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可在执行程序中查封、拍卖涉案房屋,并以拍卖房屋所得款项清偿李文娣的个人债务。退一步来说,假设异议人按照协议履行的付款的义务,按照约定房屋应当归异议人所有,异议人也只可以依照《离婚协议》向李文娣追偿损失。经审查查明:原告江威诉被告李文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粤0604民初699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李文娣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一次性向原告江威偿还1330000元;受理费被告负担部分9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并迳付给原告。调解生效后,因被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粤0604执4562号案立案执行。2017年6月2日,本院查封了李文娣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华路23号保利嘉园2栋2303(房产证号为03××17)的房屋(下称2303房)所有权。另查明,2303房建筑面积为144.34平方米,登记在陈伟林与李文娣名下。该房屋于2014年11月26日设立了抵押,抵押权人为农业银行佛山祖庙支行。再查明,陈伟林与李文娣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12日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由陈伟林补偿李文娣50万元后,涉案2303房归异议人陈伟林所有。2014、2015年期间,陈伟林已将50万元补偿款支付给李文娣。本案李文娣与江威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7年5月10日即李文娣与陈伟林离婚之后。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李文娣与异议人陈伟林离婚之后,为李文娣个人债务。该债务发生前,涉案的2303房已依离婚协议约定分割给了陈伟林所有,而离婚协议是两人自愿达成,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合法有效。离婚协议签订后,陈伟林已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向李文娣支付了财产分割补偿款,涉案房屋应归属异议人个人所有。只是因被执行人李文娣的原因,涉案房屋现在登记在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李文娣名下。由于本案债务及法院对2303房的查封均发生在李文娣离婚之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伟林与李文娣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异议人陈伟林对上述房屋享有权利足以排除对2303房的执行,异议人请求本院停止对2303房的执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华路23号保利上城2栋2303房(权证号03××16)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苏毅清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敏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