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大芳与郑为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大芳,郑为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大芳,女,193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华(曾大芳之子),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为香,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曾大芳因与被上诉人郑为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大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曾大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大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曾大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迎昌审判员 黄 亮审判员 陈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