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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燕秋与甘强、计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秋,甘强,计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970号原告:陈燕秋,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甘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计香云,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秋诉被告甘强、计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秋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燕秋负担。审 判 员 常启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士刚书 记 员 袁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