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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5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聪,男,1999年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聪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5日中午,被告人张聪在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红果网城内,将卢某的一部金色OPPOR9手机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8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以下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张聪将盗得的手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寄卖给贵州志高商贸有限公司,所得款项被其挥霍。2017年7月14日,民警在城关派出所将正在办理身份证的张聪抓获。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发还卢某,卢某对被告人张聪的行为已表示谅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聪已向贵州志高商贸有限公司退还了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周某、丁某、冯某、支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销售票据,寄卖行物品登记表,谅解书,收条,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聪已退还其违法所得,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聪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关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