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佟菊朋与被告刘亚芹、钟丽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菊朋,刘亚芹,钟丽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3521号原告:佟菊朋,女。被告:刘亚芹,女。被告:钟丽楠,女。原告佟菊朋与被告刘亚芹、钟丽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佟菊朋于2017年9月19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冻结了钟丽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账号为6217000990000674768的工资账户。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菊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芹、钟丽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菊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亚芹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被告钟丽楠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亚芹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但在本院庭前调查时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名,承认借款事实,同意偿还。被告钟丽楠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但在本院庭前调查时认可借条的真实性,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名,但不同意替刘亚芹偿还,因为没有经济能力。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份,刘亚芹和钟丽楠对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与二被告的调查笔录两份,在笔录中,二被告承认借款及担保事实,佟菊朋对两份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佟菊朋与钟丽楠是同事关系,刘亚芹与钟丽楠是亲属关系。2016年5月13日刘亚芹找佟菊朋借款20,000.00元,由钟丽楠担保,当时约定月利2分,2017年5月3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刘亚芹与钟丽楠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及与二被告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内容可以证实佟菊朋与刘亚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佟菊朋与钟丽楠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在借款到期后,刘亚芹应积极还款,现刘亚芹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佟菊朋起诉要求刘亚芹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佟菊朋主张由钟丽楠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未过保证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亚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佟菊朋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从2016年5月13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2分给付利息,给付至本息付清时止;二、被告钟丽楠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保全费280.00元,共计505.00元,由被告刘亚芹、钟丽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晶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