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显军、史素英诉李刚、李强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军,史素英,李刚,李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825号原告:李显军,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史素英,女,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阜阳市颍州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强,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芝,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军、史素英诉被告李刚、李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显军、史素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军、史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