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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显军、史素英诉李刚、李强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军,史素英,李刚,李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825号原告:李显军,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史素英,女,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阜阳市颍州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强,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芝,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军、史素英诉被告李刚、李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显军、史素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军、史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