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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8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伍书其与乐培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书其,乐培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8856号原告:伍书其,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乐培培,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14801365。负责人:武勇,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秋生,该公司员工。原告伍书其与被告乐培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伍书其在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书其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谢芸芸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无代书记员 莫永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