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9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志海与李法耀、王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海,李法耀,王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665号原告:郭志海,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李法耀,男,汉族,1950年5月19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王玉娥,女,汉族,1965年5月29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海与被告李法耀、王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郭志海负担。审判员 杨林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杉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