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与福建群仙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坝下明珠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福建群仙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坝下明珠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陈少飞,陈少红,郑钿清,沈瑞瑜,王新明,蔡洪金,蔡洪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43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胜利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69278477Q。负责人:周晓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军、XX,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福建群仙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鸡子城仙榜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52332306K。法定代表人:陈少飞,总经理。被告:仙游县坝下明珠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400290XE。法定代表人:蔡洪金,总经理。被告:陈少飞,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少红,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郑钿清,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沈瑞瑜,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沈岚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王新明,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蔡洪金,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蔡洪添,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与被告福建群仙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坝下明珠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陈少飞、陈少红、郑钿清、沈瑞瑜、王新明、蔡洪金、蔡洪添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136元,减半收取计5806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068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杨国地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