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宗凯与王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凯,王共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5308号原告:王宗凯,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王共龙,男,54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凯与被告王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共龙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宗凯撤回对被告王共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宗凯承担。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与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