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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人113400元,但被执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3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