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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星辉为与谷亨松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星辉,谷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003号原告:叶星辉,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谷亨松,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叶星辉为与被告谷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叶星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星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叶星辉负担。审 判 长  屈柔刚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