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陆海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20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海学,男,1983年2月5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海学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陆海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陆海学伙同“阿华”(另处理)窜至被害人朱某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民众大道北15号出租屋301房的住处,盗走房内的现金人民币900元、台式电脑1台(未能核价)及皮箱2个(未能核价)。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同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陆海学再次伙同“阿某”窜至被害人刘某1于上述出租屋406房的住处,盗走房内的千足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988.9元)和千足金吊坠1枚(价值人民币623.5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2017年3月22日,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天瑞宾馆内抓获被告人陆海学。归案后,陆海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海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海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应责令退赔。陆海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海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陆海学退赔朱洁损失人民币900元及台式电脑1台、皮箱2个;退赔刘德桂经济损失人民币161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