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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荣县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干道。法定代表人:马伯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峰,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荣县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峰登记所有浙F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峰所有的浙F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