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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坤涛、常德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坤涛,常德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九澧大道357号。法定代理人:欧阳俊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新,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职员,住津市市。被执行人:符坤涛,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常德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津市市。被执行人:常德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银苑路194号。法定代表人:符坤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坤涛、常德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符坤涛因犯罪被处刑罚正在服刑,暂时无法履行判决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81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炜审判员  周勇审判员  刘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