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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伟、福建大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福建大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贤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5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伟,男,汉族,1991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福建大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1层271区间。法定代表人:赵贤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贤达,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吴伟与被执行人福建���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贤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5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伟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大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贤达给付人民币285656.7元(暂计至2017年1月17日)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418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五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因被执行人赵贤达名下房产已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向首封法院提交��与分配材料。4、本院已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智斌审 判 员  刘文耀代理审判员  韩世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惠娟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