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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2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芦明拴与被执行人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明拴,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晋012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芦明拴。被执行人: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俊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芦明拴与被执行人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款项为案件款291955元,案件受理费5680元,执行费4279元,以上共计30191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因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122执恢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秀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