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志成、肖芳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成,肖芳烁,肖珍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方志成,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肖芳烁,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肖珍珠,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方志成与肖芳烁、肖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肖芳烁所有的闽C×××××车辆,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变现条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肖芳烁的银行存款380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38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林雪辉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