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德奎与要建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奎,要建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31号原告:徐德奎,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要建杰,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奎与被告要建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德奎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