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现考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现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053号原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被告:阮现考,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现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审查后认为,原告行使的追偿权应以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诉状中载明的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无权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做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全额退给原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