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现考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现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053号原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被告:阮现考,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现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审查后认为,原告行使的追偿权应以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诉状中载明的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无权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做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全额退给原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