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658贝卡尔特(青岛)钢丝产品有限公司与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卡尔特(青岛)钢丝产品有限公司,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贝卡尔特(青岛)钢丝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山路1022号。法定代表人:StevenParewyck,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新庄路12号。法定代表人:翁大朋。申请执行人贝卡尔特(青岛)钢丝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苏0281民初14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贝卡尔特(青岛)钢丝产品有限公司货款1528692.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65元,由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贝卡尔特(青岛)钢丝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外有巨额债务,到期未能清偿,本院已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苏028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过志浩对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破产案件终结,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丹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