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安徽云杉机电有限公司与丁杰、合肥市包河区八零互动网咖会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云杉机电有限公司,丁杰,合肥市包河区八零互动网咖会所,彭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885号原告:安徽云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19幢1506室。法定代表人:游水根,执行董事。被告:丁杰,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舒城县。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八零互动网咖会所,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2868号悦方中心B121号。投资人:彭亮。被告:彭亮,男,汉族,1983年4月27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云杉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杰、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八零互动网咖会所、被告彭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 靓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