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2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满丰琦与被执行人翟山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丰琦,翟山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满丰琦,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魏玮,系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翟山河,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满丰琦与被执行人翟山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中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