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韩世菊、徐军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世菊,徐军营,徐中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世菊,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徐军营,男,1970年6月1日出生,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徐中磊,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现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世菊与被执行人徐军营、徐中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10月12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3执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