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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相俊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俊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相俊华,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住广德县。被告人相俊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相俊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相俊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相俊华饮酒后驾驶皖P×××××号车辆行驶至广德县桃州镇平桥红绿灯处,追尾前方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后刘某报警。民警在处置事故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相俊华涉嫌饮酒驾驶,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德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相俊华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53mg/100ml,属醉酒驾驶。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柳某、舒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相俊华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相俊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相俊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相俊华饮酒后驾驶皖P×××××号车辆行驶至广德县桃州镇平桥红绿灯处,追尾前方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后刘某报警。民警在处置事故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相俊华涉嫌饮酒驾驶,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德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相俊华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相俊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相俊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相俊华户籍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人刘某、晏某、舒某、柳某的证言;被告人相俊华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相俊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相俊华能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事故的主要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相俊华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相俊华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相俊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相俊华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启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