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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姚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125号原告:姚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何某,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