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桂芳、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芳,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067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芳,女,汉族,1949年1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被执行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开运,董事长。我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传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