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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桂芳、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芳,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067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芳,女,汉族,1949年1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被执行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开运,董事长。我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传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