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马余锋、赖俊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马余锋,赖俊善,邓润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余锋,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赖俊善,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邓润爱,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马余锋、赖俊善、邓润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66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伟东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 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