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申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朱娜与被申请人裴秋军、原审被告邓茈薰、韩立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娜,裴秋军,邓茈薰,韩立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申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娜,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裴秋军,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审被告:邓茈薰,女,200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理人:朱娜,系邓茈薰母亲,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审被告:韩立光,女,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彩炼集团退休工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再审申请人朱娜因与被申请人裴秋军、原审被告邓茈薰、韩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7民终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娜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和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7民终404号判决,直接提审改判,驳回裴秋军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判唯一的证据是邓刚在四十天内为裴秋军写好的六张欠条上签字,就草率地裁决由邓刚的离婚妻子即再审申请人朱娜承担偿付99.5万元的义务,(另50万元裴秋军另案起诉),证据严重不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裴秋军没能说明欠款形成的原因。改口说是借款,说借款又不能提交转款凭证,也没能提交邓刚收到借款的凭证。是否存在欠款或借款,证据不足。裴秋军除了提交欠条外,编造邓刚办公司承揽电力工程缺钱的谎言,但又提供不出证据,经查邓刚从来没办过公司,也没有承揽过电力工程。裴秋军没能提供邓刚借钱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没能提供朱娜知道邓刚借钱的证据,也没能提供向朱娜要过钱的证据。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的结果。六张欠条的证明人均是吴峰,吴峰也没有说明邓刚为啥欠那么多钱和钱的去向。更没有说朱娜知道借款。在吴峰与朱娜通话录音中吴承认朱娜不知道邓刚借钱。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承担。”现裴秋军没能提供欠款是邓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当然就不能由夫妻共同承担。原审在没有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在邓刚自杀死无对证的情况下偏听裴秋军胡编乱造驾祸他人的空口说词就以夫妻共同债务下判,必成错案。2.原判对朱娜提交的证据不仅没有说明理由不予采信,反尔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推断邓刚和朱娜恶意串通逃债,作出枉法裁判。一审开庭时朱娜的邻居、知情人及朋友艾祥立等多人出庭作证或提交证言,主要证明四方面的问题,一是2013年以来邓刚已与朱娜分居至离婚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二是证明邓刚包养贺娱涵、侯丽娜等多名情妇多年。三是邓刚有赌博恶习。四是朱娜不知道邓刚外有欠款。最高法院2015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条“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该条适用于本案。在从六张欠条形成的时间看,2015年8月5日至同年9月11日,短短40天欠款近150万元,朱娜没见到一分钱,也未添置任何财产,如果真的借钱,也是邓刚有那些恶习嗜好个人挥霍掉了,与朱娜无关,更不能拖累未成年的孩子。最高法民一庭长程新文在2015年民商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讲话“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切记僵化机械理解举证责任,要注意根据不同案件事实,区分争议点是配偶双方内部关系还是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注意举证责任的转化。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证明责任就应转化为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由举债人配偶一方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然如果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债务发生在分居期间等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就相应的转移到债权人一方。”原审对朱娜十分充分地抗辩举证说成是与本案无关,又不去追究裴秋军举证不能的责任,明显枉法裁判。3.有新的证据证明邓刚欠款朱娜根本不知情。裴秋军主张邓刚分6次向其借款,证明人为吴峰,吴峰并没有证明邓刚的出借行为朱娜知情,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相反,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与吴峰通话录音恰恰证明了朱娜不知情借款,也根本未享用一分钱。通话录音是这样的……吴峰说:就今年8月份,邓刚说用钱,裴秋军说他手没有那么多钱了,他说他从小额贷借来钱,得有个抵押,裴说他和小额贷太熟悉了,抵押他的不行,完邓刚说你家房子不咋的,说你不同意。朱娜说“我根本不知道这事”。吴峰说:“是啊,”……。这个通话录音,是开庭后整理手机通话才发现的。是欠款的证明人说的,具有证明朱娜不知情较高的证据效力,故应认定为新证据。足以证明邓刚借款行为朱娜并不知情,也未享用。4.本案诉争的99.5万元借款,如朱娜知情,那么在双方离婚时,朱娜肯定会主张分得的,因为她的不知情所以只能未提索要,因为邓刚自己清楚才将房产给了朱娜,况且民和里1-7号还不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此房是为成全邓茈薰上好学校,朱娜邓刚才与亲属朱明夫妻签假的产权变更手续,并私下附一份不交钱协议,因为有邓刚名,所以在朱娜与邓刚离婚时邓刚把房产都交给朱娜,此节也足以证明邓刚的借款是他个人行为,与朱娜无关。二审法院认定邓刚与朱娜离婚时将房产全部处分给朱娜,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毫无事实根据,是主观臆断的错误判决。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有法律效力,不经法定程序不能撤销。综上,根据婚姻法第41条及2015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债权人不能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举债人的配偶朱娜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所借债务不知情,更不存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朱娜不应对邓刚个人债务承担偿还义务。恳请提审此案改判朱娜不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刚在与再审申请人朱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申请人裴秋军借款的事实经原一、二审人民法院查实认定,其客观、真实性应予以确认。邓刚在与再审申请人朱娜协议离婚时将三处房产全部划归再审申请人朱娜所有的事实客观存在。关于再审申请人朱娜提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经查,被申请人裴秋军提供载有欠款人邓刚、证明人吴锋签名的五张欠条共计人民币99.5万元的债权凭证及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五笔借款的中的2015年8月28日16万元、2015年9月1日10万元两笔借款,被申请人裴秋军提交了向邓刚的银行账户现金存款的农行业务回单,证明被申请人裴秋军已将该两笔借款实际交付给了邓刚这一事实。对另外三笔借款,被申请人裴秋军提交了其与妻子唐玉娥的锦州银行个人交易明细以及张树元、刘洋的证人证言还有张树元、刘洋的银行取款记录,证明另外三笔借款的资金来源以及被申请人裴秋军具备出借大额借款的经济能力。邓刚、吴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邓刚如果未实际收到欠条所载借款数额的情况下,将有自己签名的欠条交与债权人裴秋军,且类似交易行为多次发生有悖常理,故原一、二审认定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并无不当。至于邓刚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再审申请人朱娜是否知情的问题,本案中,因邓刚向被申请人裴秋军的借款行为发生在邓刚与再审申请人朱娜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邓刚所借款项是用于邓刚个人非法行为上,亦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裴秋军明知邓刚从事非法行为而向其借款的事实存在。相反,邓刚在尚欠被申请人裴秋军巨额欠款、又无其他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与上诉人朱娜协议离婚时将其房产全部处分给再审申请人朱娜的行为,有悖常理,且再审申请人朱娜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原审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再审申请人朱娜与邓刚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涛审 判 员 庄 晓审 判 员 赵晓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董佳什书 记 员 陈 楠 百度搜索“”